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10條
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於審核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 許可執照有關案件時,得加會農業、建管、地政、都計、環保、衛生、原 住民業務等相關機關(單位),其有實地查證必要者,並得會同相關機關 (單位)實地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