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稅稽徵規則  廠商登記 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4條
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,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,檢同廠商登記表 等文件,送主管稽徵機關,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。

前項廠商登記表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廠商名稱、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。

二、組織種類。

三、資本總額。

四、工廠負責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戶籍所在地地 址及印鑑。

五、公司、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。

六、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。

七、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。

第5條
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,應檢附之文件如下:

一、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。

二、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。

三、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。

第6條
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,應重新 填具廠商登記表,註明變更事項,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。

第7條
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,應將生 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;如有未經完稅菸酒,應繳 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;如有違章案件,應俟結案,始准註銷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