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稅稽徵規則  國產菸酒 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17條
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,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。

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,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。但使用電子 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電子發票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