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稅稽徵規則  國產菸酒 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14條
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,應按完稅、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,逐批分別填發 出廠送貨單,始得提運出廠。

前項免稅菸酒,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,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、數量應依下 列書件填寫:

一、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,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 免稅原料申請書。

二、參加展覽,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,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