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稅稽徵規則  國產菸酒 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13條
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,申報當月份出 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,應檢附下列書表:

一、繳款書證明聯。

二、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。

三、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。

四、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。

五、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。

六、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。

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,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 利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