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稅稽徵規則
國產菸酒
( 106 年 11 月 10 日)
第13條
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,申報當月份出 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,應檢附下列書表:
一、繳款書證明聯。
二、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。
三、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。
四、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。
五、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。
六、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。
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,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 利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