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衛生標準(93.06.29訂定)  ( 105 年 12 月 27 日)
第4條
酒類中下列添加物,應符合如下規定:

一、防腐劑:

(一)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,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。

(二)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,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 四公克以下。

(三)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,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 值總和不得大於一。

(四)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。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 產生、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,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上限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著色劑:葉黃素殘留量以 lutein 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。

三、其他添加物:

(一)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,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。

(二)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,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零三 公克以下。

(三)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