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9條
酒產製工廠之運輸管理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,並保持清潔衛生。

二、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,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通。

三、裝載低溫酒品前,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酒品維持有效保溫狀 態。

四、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、雨淋、激烈之溫濕度變動、撞擊及車內 積水等。

五、有造成污染原料、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,應有防止交 叉污染之措施,否則禁止與原料、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。

六、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,制訂運輸管理標準作業程序,並據以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