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7條
酒產製工廠之製程及品質管制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原材料管制:

(一)不得使用有霉變、有毒、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 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做釀酒原料。

(二)若釀酒過程中需使用到食用酒精,應符合國家標準,並備有來源證 明,其屬進口者,應備有經財政部同意進口供製酒用途使用之證明 文件,以備查驗;如食用酒精來源不明或進口用途非供製酒使用者 ,應不得為釀酒使用。

(三)應建立原材料品質管制表單,內容包括原材料生產者或供應商來源 、日期、數量及品質說明等,並據以執行原材料之驗收作業。

(四)原材料進貨時,應經驗收程序,驗收不合格者,應明確標示不合格 ,並適當區隔管制,以免遭誤用。

(五)原材料之暫存,應避免使半成品或成品產生污染,並應依原材料之 特性貯存於適當倉庫,並按時記錄倉儲之溫濕度;需溫濕度管制者 ,應建立管制基準。冷凍原料解凍時,應在能防止品質劣化之條件 下進行。

(六)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衛生標準或規定,並應備有來源證明文 件;使用前應加以檢查,必要時加以選別,去除具缺點者及外來雜 物等。

(七)原材料之使用,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,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,如經 長期貯存或暴露於空氣、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時,應重行檢驗有 無可能引致變質之成分,並於確認其品質仍符合使用規格後,方得 使用。

(八)原料有農藥、重金屬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時,應確認其安全性或 含量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後,方可使用。

(九)經拒用之原材料,應予標示「禁用」或「可經適當處理後使用」, 並分別貯放。

(十)內包裝材料之材質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,必要時應檢附具公信力 之學術研究或檢驗機構之檢驗合格文件。

(十一)酒類中添加物應設專區貯放,由專人負責管理,並以專冊登錄使 用之種類、進貨量、使用量及存量等。

二、製造作業流程管制:

(一)酒品製造流程規劃應符合安全衛生原則,避免酒品遭受污染。

(二)所有用於與酒品接觸之設備與器具,應以不會產生毒素、無臭味或 異味、非吸收性、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質製造。用 於處理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四十酒品之設備、輸酒管路與器具,不 得使用有塑化劑或其他有危害疑慮溶出物之塑膠材質製造。

(三)酒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酒品之容器、器具及有關酒品製造之設 備,不可使用鉛、銅(啤酒類之糖化設備暨蒸餾酒類之蒸餾設備除 外)及有毒之物質。

(四)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設備、器具及容器,其操作、使用與維護應避 免酒品遭受污染。

(五)應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屬或其他外來雜物混入酒品中。

(六)非使用自來水者,應指定專人於每日產製酒品前作淨水或消毒效果 之測定,並作成紀錄,以備查考。

(七)酒類中添加物之使用,應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規定。秤量與投料應 建立重複檢核制度,確實執行,並作成紀錄。

(八)製程中之半成品,貯存時應防止外來雜物之污染。

(九)調配作業應在儘可能減低微生物之可能生長及酒品污染之情況及管 制下進行。調配作業所使用水、食用酒精及酒類中添加物等,應確 認其外觀性狀、風味無異常且無夾雜物後方可使用,其用量應依配 方正確使用並作記錄。

(十)調配後應對半成品之外觀、風味、酒精成分及外來雜物等作檢驗及 記錄,以確認有無異常。

(十一)調配過程中之紀錄表單應記錄之項目,應包括前目所列項目及原 酒量、桶號、原酒精成分、調配酒量或水量等;如有添加食用酒 精或食鹽者,亦應記錄。

(十二)充填使用之容器宜事先清洗,必要時應再消毒滅菌,尤其使用回 收容器更應澈底清洗消毒,並作再洗淨檢查。

(十三)充填包裝過程中,應定時檢查封口之安全性並作成紀錄。

(十四)酒品之包裝,應確保於正常貯運與銷售過程中,不致於使酒品產 生變質或遭受污染。

(十五)使用過之不得回收包裝材質,不得再使用;回收使用之容器,應 以適當方式清潔,必要時應經有效殺菌處理。

(十六)對製程中之異常,應採取適當之矯正及再發防止措施,並作成紀 錄。

三、成品品質管制:

(一)應詳訂成品之品質規格、檢驗項目、檢驗標準、抽樣及檢驗方法, 並據以執行成品品質管制,如有異常,應採取適當之矯正及再發防 止措施,並作成紀錄。

(二)每批成品應經確認程序後,方可出貨,並需記錄;確認不合格者, 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,並確實執行。

(三)應訂定成品留樣保存計畫,每批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,無有 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超過一年者,留樣保存至少一年以上。

(四)成品不得含有毒、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 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,並應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規定。

四、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,制訂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,並據以 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