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5條
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作業場所之廠區環境:

(一)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,地面不得有塵土飛揚,及嚴重積水、泥濘、 污穢等有造成酒品污染之虞情形。

(二)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,保持暢通,不得有異味。

(三)廠區內附設之餐廳、販賣處或員工宿舍,應與原料處理、釀製、調 配、貯酒或放置酒類中添加物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。

(四)回收容器再使用者,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,以便妥善堆置 並保持整潔。

(五)禽畜、寵物等應予管制,並有適當之措施避免污染酒品。

二、作業場所之建築與設施:

(一)牆壁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,不得有納垢、侵蝕或積水等情形。

(二)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,不得有成片剝落、積塵、納垢及長黴( 製麴區及發酵區除外)等情形;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 得有結露現象。

(三)出入口、門窗、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,並應設置防止病媒 侵入設施。

(四)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,不得有異味,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,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。

(五)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,並有燈罩設施,避免污染酒品或掉落;照明 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,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 光以上;燈光透視檢查台面應達五百四十米燭光以上;使用之光源 應不致於改變酒品之呈色。

(六)應通風良好,無不良氣味,通風口應保持清潔。

(七)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,並應定期清掃或清潔。

(八)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,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。

(九)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,不得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。

三、作業場所之配置與空間:

(一)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,應個別設置 或加以有效區隔,並保持整潔。

(二)應具有足夠空間,供設備與酒品器具之安置、衛生設施之設置、原 材料之貯存、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酒品之需要。

四、供水設施:

(一)凡與酒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設備與用具之用 水,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
(二)應有足夠之供水設施及水量。

(三)使用地下水源者,其水源應與化糞池、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, 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。

(四)蓄水池(塔、槽)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、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 以上,並應保持清潔,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。

(五)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,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。

五、洗手設施:

(一)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,數目足夠,且備有流動水、清 潔劑、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設施。必要時,應設置適當之消毒設施 。

(二)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,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,且易 於清洗消毒。

(三)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,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 染,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。

六、員工宿舍、餐廳、休息室及檢驗場所或研究室:

(一)應與作業場所隔離,且應有良好之通風、採光,及設置防止病媒侵 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設施。

(二)應有專人負責管理,並經常保持清潔。

七、廁所: (一)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。

(二)不得正面開向作業場所。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 污染者,不在此限。

(三)應保持整潔,不得有不良氣味,且有良好之通風、採光、防蟲、防 鼠等設施,並備有流動水、清潔劑、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洗手、乾 手設施及垃圾桶。

(四)應於明顯處標示「如廁後應洗手」之字樣。

八、更衣室應與作業場所隔離,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。

九、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,制訂建築與設施管理標準作業程序,並據以 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