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4條
為有效管理製酒原料之衛生安全,酒品作業場所,不得放置添加變性劑或 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酒精。但經主管機關委託貯放且有明確標示者 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