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14條
查核人員前往作業場所查核時,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表,會同 酒製造業者相關主管人員逐項查核記錄。

前項查核發現之缺失,除違反第四條規定屬情節重大缺失外,依對酒品衛 生品質之影響程度,分別定為主要缺失、次要缺失及相關缺失(附表)。

三項相關缺失相當於一項次要缺失;三項次要缺失相當於一項主要缺失; 同一相關(或次要)缺失有應行改善情形連續達三次者,改列一項次要( 或主要)缺失應行改善之次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