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7條
菸產製工廠之從業人員管理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,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、衛生 及品質管理之要求,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,作成紀錄,並於在職期間 接受菸酒主管機關、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辦理有關菸品 安全、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。

二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,並應於進入製造作業場所前、如廁後 或手部受污染時,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消毒。工作中吐痰、擤 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,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。

三、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、手部皮膚病、出疹、膿瘡、外傷、結核病或 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,或有其他可能造成菸品污染之疾病者 ,不得從事與菸品接觸之工作。

四、新進之作業人員,如從事直接接觸菸品之工作,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 檢查合格後,始得聘僱。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。

五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,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(鞋),以防雜 物落入菸品中,必要時應戴口罩。凡與菸品直接接觸之從業人員,不 得蓄留指甲、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,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 粧品及藥品等污染菸品或菸品接觸面。

六、作業人員工作中,不得有吸菸、嚼檳榔、嚼口香糖、飲食及其他可能 污染菸品或菸品接觸面之行為。

七、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,不得帶入製造作業場所。

八、非作業人員出入作業場所,應適當管理;若有進入作業場所之必要時 ,應符合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至第七款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