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5條
菸產製工廠之廠房及設施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廠房及設施應保持清潔,有序而整齊之配置,以避免交叉污染。

二、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,應加以有效隔離,並應區分為一般作業區 、管制作業區及非菸品處理區。

三、地面: (一)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地面,應採非吸收性、不透水、易清潔、 不藏污納垢、耐酸鹼、耐磨之材料舖設,且須平坦不滑、不得有侵 蝕、裂縫及積水。

(二)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,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,避免有異味,排 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,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 施。

四、照明設備:

(一)廠房除倉庫以外,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,照明設備以不 安裝在菸品加工線上有菸品暴露之直接上空為原則,否則應有防止 照明設備破裂或掉落而污染菸品之措施。

(二)製造作業場所之作業面應保持一百一十米燭光以上,檢查作業檯面 及調理台則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之光度,而所使用之光源應不致 於改變菸品之顏色,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菸品。

五、通風設施:

(一)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,且應裝設風扇、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。

(二)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。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,則 應有空調設備。

六、供水設施:

(一)凡與菸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菸品之水及清洗菸品設備與用具之用 水,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非使用自來水者,應設置水處理設施 。

(二)使用地下水源者,其水源應與化糞池、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 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,以防污染。

(三)蓄水池(塔、槽)應以無毒、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,且保持清 潔,並應有防護污染之措施,其設置地點應距離污穢場所、化糞池 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。

(四)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,出水口應明顯區分與標 示。

七、洗手設施:

(一)應在適當且方便之地點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及乾手設備,洗手設備 不得採用會再度污染手部之設計。

(二)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,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,且易 於清洗消毒。

(三)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清潔劑及烘手器或擦手紙巾,並於明顯之位置 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,必要時應設置手部消毒設備。

八、倉庫:

(一)原料菸葉倉庫、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,庫內地面應較庫外 為高,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,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 生產作業之需要。存放菸葉之倉庫應乾燥、清潔,具有良好密閉與 通風性能,並具備除濕機及排風扇等設備,有效調節庫內溫溼度, 以保持最適儲存條件。

(二)與製程有關之化學物質,應另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,並指定專人負 責保管。

九、廁所:

(一)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。

(二)不得正面開向製造作業場所。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 防止污染者,不在此限。

(三)應保持整潔,不得有不良氣味,且有良好之通風、採光、防蟲、防 鼠等設施,並備有清潔劑、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、乾手設施 及垃圾桶。

(四)應於明顯處標示「如廁後應洗手」之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