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13條
菸製造業者之客訴、成品退換貨、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,應符合下列 規定:

一、應制訂客訴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,並確實執行。對客訴案件之處理應 作成紀錄,以供查核。

二、應制訂成品退換貨、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,並確 實執行。其處理應作成紀錄,並註明產品名稱、批號、數量、原因、 處理方式及日期,以供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