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6 日)
第5條
酒精進口業者申請進口酒精供製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,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:

一、自行加工製酒使用或分裝銷售者:檢附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合格之證明文件。

二、供他人加工製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裝銷售者:檢附進口委託契約及委託 人之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。

進口酒精供工業、製藥、醫療、軍事、檢驗、實驗研究、能源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之自用原料,免取具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,但 應於報關時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使用: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文 件。

二、供製藥工業使用: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者,檢附藥商許可執 照及藥品許可證,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,但 供研發新藥者,得以研發計畫書替代藥品許可證;供製藥酒工業使用 者,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。

三、供醫療使用: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。

四、供軍事機關、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:檢附國防部同意或證明用途文 件。

五、供檢驗使用:檢附檢測產品之各主管機關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。

六、供實驗研究使用:檢附教育部或中央研究院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。

七、供能源使用: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。

八、供前七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: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出具之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。

前項各款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,應就酒精進口後之使用,督導或管理之。

酒精進口業者進口供醫療、檢驗、實驗研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 途使用,酒精成分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,且單位包裝容量為五公升以 下之無水酒精,報關時免依第二項規定檢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