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6 日)
第13條
違反本辦法規定者,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如下:

一、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登記者 處罰鍰。

二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酒精進口後供作與申報不符之用途或倉儲地點不符 規定者,處罰鍰;違規者為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者,且情節重大或經限 期改善,而屆期未改善,得廢止其設立許可。

三、違反第八條規定,酒精變性後還原為未變性狀態者處罰鍰。

四、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,未按時填送報表或填送報表不實,或未向 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或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文件 ,或未留存上開文件二年者處罰鍰。填送報表內容不全者,第一次由 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,第二次處罰鍰,第三次起 加重處以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