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6 日)
第10條
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,酒精之販賣一次達五公升以上時,應依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。

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四百公升者,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,於每月十日前 將前一月相關報表填送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備供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