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5條
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,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,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:

一、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。

二、許可執照毀損、滅失或需遷建工廠,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 費。

三、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。

符合前項第三款情事之業者,得申請自事實發生之當月起,按未營業之月 數比率,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