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2條
依本法第十條、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許可者,應繳納審查費,其 費額如下:

一、菸酒製造業者:

(一)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:新臺幣五千元。

(二)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:新臺幣三千元。

(三)依本法第十一條設立者:新臺幣三千元。

二、菸酒進口業者:新臺幣二千元。

已依本法設立之菸酒業者,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九條第一項及農 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,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按 前項費額減半繳納。

前項申請因負責人更名、行政區域調整、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,免 收取審查費。

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六條第五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展延設立許可期限者,每一申請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。

各項申請經駁回者,其所繳納之審查費,不予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