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6條
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,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 比,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,其單位以度、%、%vol 或% by volume 標示,並以單一數字為之。

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零點五度以外,其他酒類為 正負一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