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5條
酒類之產品種類,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分類規定標示之,其分類有細 類者,得標示其細類。

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,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 產品種類。

第一項所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,應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有關酒類產品分類 之修正,於分類修正生效六個月後配合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