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4條
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,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。

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數字等結合者,不得使人 對年份、酒齡、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