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3條
酒類標示事項應清楚、易讀、利於辨識,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 品特性有所誤解。其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者,並應以牢固附著於容 器上,不易毀損之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