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14條
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。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:

一、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、地址。

二、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。

三、進口酒之地理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