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13條
本法所稱地理標示,係指足以表徵商品之特定品質、聲譽或其他特色之國 家或地區等地理來源,且該來源為該商品之原產地;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 地區或國家之規定。

酒類之標示,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、同型、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 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。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,亦同 。

酒類標示地理標示時,應於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 (國) 之政府或政府 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地理標示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