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12條
本法所稱年份,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,至少百分之八十 五來自同一採收年份。

本法所稱酒齡,指該酒類產品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;以數種酒 齡之酒類調製而成,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之。

酒類標示陳年者,應加註熟成年數;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,應 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。前開熟成年數之標示,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 關證明文件,備供查核。

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標示,應以單一數字為之。

進口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,應於報關前將原產地(國)之政府或其授權 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