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1 月 01 日)
第11條
酒類之警語標示,應以長寬為二點六五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 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,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,以利辨識。

前項警語標示,除酒精類外,應以「飲酒過量,有害(礙)健康」或下列 警語之一標示:

一、酒後不開車,安全有保障。

二、飲酒過量,害人害己。

三、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。

四、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。

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: 一、高度易燃,應遠離火源、火花、火焰。

二、刺激眼睛、皮膚、呼吸系統,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,並緊蓋容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