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8-2條
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怠未領取者,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機關 專戶;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,退回中央主管機 關依規定繳庫。無從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送達或放棄 領取者,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先行繳庫。

前項通知之送達,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