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8-1條
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,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;超過部分, 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:

一、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,無檢舉人者,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;有 檢舉人者,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。

二、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,無檢舉人者,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;有 檢舉人者,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