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3條
查獲違規菸酒案件,查緝機關之獎勵金,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,每 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;其因檢舉而查獲者,檢舉人之獎勵金以 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,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