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2條
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,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 項、第二項、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。

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(以下簡稱給獎基礎),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 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。

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,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 署核定之完稅價格六折計算外,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:

一、菸類:除紙(捲)菸每包(二十支)新臺幣六元外,其餘菸類每公克 新臺幣零點三元。

二、酒類: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外,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二十 五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