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11條
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,由承辦機關將處理確定之案件逐 案填表載明案由、處理情形及擬發給獎勵金數額,函報中央主管機關。

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核相關文件後,據以核發獎勵金予承辦機關。承辦機 關應自獎勵金核撥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,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獎 勵金。檢舉案件除有無從通知檢舉人之情形外,受理檢舉機關應自接獲通 知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,通知檢舉人領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