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10條
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:

一、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。

二、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。

三、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。

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,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,應由受 理檢舉機關追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