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9條
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標示之警語,應以中文標示,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 寬各三公分。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,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(如附圖)合併 標示,其中第一款之警語,並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。

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,使消 費者清楚可見,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