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6條
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,應包 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。

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,應按原料比重,由大至小, 依序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