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4條
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,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、數量、容量包裝 之菸酒,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,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 之行為。

前項加工之行為,不包括有原廠授權,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