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3條
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酒,分類如下:

一、啤酒類:指以麥芽、啤酒花為主要原料,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 粉為副原料,經糖化、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,可添加或不添 加植物性輔料。

二、水果釀造酒類:指以水果為原料,發酵製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:

(一)葡萄酒: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。

(二)其他水果酒: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為原料或含二種以上水果為原 料製成之釀造酒。

三、穀類釀造酒類:指以穀類為原料,經糖化、發酵製成之釀造酒。

四、其他釀造酒類: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。

五、蒸餾酒類:指以水果、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, 經糖化或不經糖化,發酵後,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:

(一)白蘭地:以水果為原料,經發酵、蒸餾、貯存於木桶六個月以上, 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。

(二)威士忌:以穀類為原料,經糖化、發酵、蒸餾,貯存於木桶二年以 上,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。

(三)白酒: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,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 酵劑,經糖化、發酵、蒸餾、熟成、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。

(四)米酒:以米類為原料,採用酒麴或酵素,經液化、糖化、發酵及蒸 餾而製成之蒸餾酒。

(五)其他蒸餾酒: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。

六、再製酒類:指以食用酒精、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,加入動植物性輔 料、藥材、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,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,其抽出物 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。

七、料理酒類:指下列專供烹調用之酒:

(一)一般料理酒: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,經糖化後加入食 用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,或直接以食用酒精、釀造酒、蒸餾酒為基 酒,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,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,調製 而成供烹調用之酒;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,指每一百毫 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。

(二)料理米酒:以米類為原料,經糖化、發酵、蒸餾、調和或不調和食 用酒精而製成之酒,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 之二十,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。

八、酒精類: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:

(一)食用酒精:以糧穀、薯類、甜菜、糖蜜、蜂蜜或水果等為原料,經 酒精發酵、蒸餾製成符合 CNS 一五三五一食用酒精國家標準,且 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未變性酒精。

(二)非食用酒精: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 性酒精。

九、其他酒類: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