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5條
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委辦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辦 理各項事務之規費收入,由各該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代收後解繳國 庫;其所需委辦費用,由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