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0條
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調查或取締人員應出示之證件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列明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、職稱之機關公函。

二、檢查人員之職員證、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