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條
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菸,分類如下:

一、紙(捲)菸: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,以捲菸紙捲製,加接或不加接濾 嘴之菸品。

二、菸絲:指將菸草切絲,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。

三、雪茄: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,以填充葉為蕊,中包葉包裹,再以外 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,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,菸氣中 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。

四、鼻菸:指將菸草添加香味料調理並乾燥後磨成粉末為基質製成,供聞 嗅或塗敷於牙齦、舌尖吸用之菸品。

五、嚼菸:指將菸草浸入於添加香味料之汁液調理後,製成不規則之小塊 或片狀,供咀嚼之菸品。

六、其他菸品:指前五款以外之菸品。

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,指含有尼古丁,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 料之其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