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8條
主管機關查獲涉嫌之私菸、私酒、劣菸、劣酒,除因搬運不便、保管困難 或需經抽樣檢驗者,予以封存,並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之人具結保管外, 予以扣留。

主管機關為前項扣留或封存時,應就查獲之時間、地點、數量、涉嫌違章 事實、菸酒來源、產製或進口業者名稱、製造、輸入或購買日期、現場陳 列或倉庫存放等情形,作成紀錄,並由涉嫌人或在場關係人簽章;其拒不 簽章者,應予註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