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7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,準用第十六條規定,並 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,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 關或其他有關機關(構)進行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