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6條
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,無償抽 取之,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,由檢查人員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及編 列密碼攜回檢驗;完成檢驗後,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業者及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