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0條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,指利用電視、廣播、影片、幻燈片、報紙、雜 誌、傳單、海報、招牌、牌坊、電腦網路、電話傳真、電子視訊、電子語 音或其他方法,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。

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、圖畫標示或說 明其銷售之酒品者,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,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, 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