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管理法  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 ( 106 年 12 月 27 日)
第35條
酒販賣業者,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,明顯標示下列 警示圖文:

一、飲酒勿開車。

二、未滿十八歲者,禁止飲酒。

三、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