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酒稅法  課稅項目及稅額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7條
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:

一、紙菸: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。

二、菸絲: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。

三、雪茄: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。

四、其他菸品: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。

第8條
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:

一、釀造酒類:

(一)啤酒: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。

(二)其他釀造酒: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。

二、蒸餾酒類: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。

三、再製酒類: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,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;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,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。

四、料理酒: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。

五、其他酒類: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。

六、酒精: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