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7 日)
第19條
發行機構應採行適當措施,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、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 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,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本計畫之執 行情況。

發行機構於業務終止後,針對個人資料參酌下列措施為之,並留存相關紀 錄:

一、銷毀:銷毀之方法、時間、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。

二、移轉:移轉之原因、對象、方法、時間、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。

三、其他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: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、時間或地點。

前二項之紀錄、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,應至少留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