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
( 104 年 08 月 07 日)
第13條
發行機構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,應採取下列方 式為之:
一、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,或經其委託授權。
二、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,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 定。
三、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四、如認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,應附理 由通知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