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18 日)
第5條
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,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 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:

一、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。

二、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。

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,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