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18 日)
第12條
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之,並 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;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。